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年度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为了做好我院2012年第二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单位使用院下达的2012年调整预算及单位收到的2012年部门预算(二上)之外的其他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纳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的编报范围,但不包括已报2012年第一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中的采购项目。
二、编报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院下达的2012年调整预算及单位收到的2012年部门预算(二上)之外的其他资金中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资金来源,采取自下而上的填报方式编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此项工作以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为主,科技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
2.各单位应按照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ARP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认真编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本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2位小数)。
三、上报时间及上报方式
各单位务必于9月20日前通过ARP系统上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无需上报纸质报表。筹建单位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由代管单位代报。
四、其他事项
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上报后,各单位应将本批追加政府采购项目纳入2012年第4季度政府采购计划表,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对计划追加的,各单位可通过财政部有关系统的“计划追加(减)”功能上报2012年第4季度政府采购计划表。
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编报工作结束后,无特殊情况,院不再受理临时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上报工作,请各单位按上述时间集中上报。
海洋之神8590vip计划财务局
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