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京区各单位工会: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配合做好<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请将有关情况于9月27日前上报院工会办公室汇总。
联系人:雷俊红 电话:62661234
海洋之神8590vip工会委员会
2013年8月22日
关于配合做好《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8月7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公布,意见反馈截止2013年9月7日。为配合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征求意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将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解决当前劳务派遣用工领域的突出问题,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工会要从配合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听取和全面反映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使《规定》具有更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在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突出效用。
二、周密部署,科学有序地组织好征求意见工作
各级工会要认真借鉴配合做好《劳动合同法(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经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充分动员,认真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安排和职责分工,确保征求意见工作充分、全面、真实、客观地进行。要组织专人研究《规定》,认真学习领会全总《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的几点建议》(见附件),结合各地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三、广泛动员,积极发动职工和工会干部建言献策
各级工会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一线、深入职工群众中,宣传工会的意见主张,组织、发动和引导广大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工对《规定》提出意见建议。凡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的市(地)、县(区)应最大限度地组织劳务派遣工参加意见征集活动,务必将意见建议于2013年9月7日前网络反馈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向lifachu@mohrss.gov.cn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书信形式邮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在信封上注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各级产业工会、企业集团工会参照上述要求开展工作。对不熟悉网络操作的职工,要为他们全面客观地解释《规定》的内容,听取并归纳总结他们的意见建议,协助他们将意见建议上传网络。
四、整合资源,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形成更多共识
各级工会要主动与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反映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劳模及司法部门的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发表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真知灼见。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优势,利用博客、微博、移动通讯终端、微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要积极组织工会网络评论员跟帖评论,把握舆论导向,引导网络宣传。要充分发挥工会报刊、网络等自有资源的优势,开辟专栏,设置链接,积极参与公开征求意见活动,为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参与《规定》的制定提供便利。
请务必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县市级总工会和基层工会,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10月1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联系人:阎 江 010-68591668 15001328460
苏后宁 010-68591663 13552844454
电子邮箱:flgzb@sina.com
附: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的几点建议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