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年度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为做好我院2013年第二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单位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时,按使用院下达的2013年调整预算及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之外的其他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编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
二、编报要求
1.各单位应依据院下达的2013年调整预算资金来源,将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
2.各单位应依据2013年部门预算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将第一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漏报的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
3.各单位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ARP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分别按不同项目)编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此项工作以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为主,科技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
三、上报时间及上报方式
各单位务必于10月15日前通过ARP系统上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无需上报纸质报表。筹建单位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由代管单位代报。
四、其他事项
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上报后,各单位应将本批追加政府采购项目纳入财政部有关系统的2013年第4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或追加计划。
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编报工作结束后,无特殊情况,院不再受理临时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上报工作,请各单位按上述时间集中上报。
海洋之神8590vip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01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