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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科发党字〔2020〕63号
【字号:大 中 小】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修订后的《中共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0日院党组印发的《中共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科发党字〔2017〕68号)同时废止。
中共党组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贯彻落实《关于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按照中央的相关要求和部署,对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进行政治巡视。
院党组履行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实施“率先行动”计划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院党组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院党组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有关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部署和院党组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成立中共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为院党组负责巡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有关巡视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院党组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会同院有关部门对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根据院党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巡视组,承担具体巡视任务。巡视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建立巡视专员制度,设局级和处级巡视专员。
第十一条 巡视组由组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和组务会制度。驻院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与巡视组工作。
(一)巡视组组长一般由正局级(或副局级)巡视专员和院机关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厅局领导,分院分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以及新近退出领导岗位的相关人员担任。巡视办建立巡视组组长人选库,根据巡视任务提出建议人选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其中,正局级巡视专员和副局级巡视专员由巡视办提出建议人选,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党组会议审定。
(二)巡视组工作人员由各分院分党组、合肥研究院和中科大、国科大党委以及国科控股党委按领导小组要求选派合适人选,院机关人选由巡视办负责遴选。院机关各部门党员领导、分院分党组书记、副书记和纪检组组长,以及研究所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等领导人员五年内一般应至少参加一次巡视。
(三)巡视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视组组长担任临时党支部书记。
(四)强化以干带训,把巡视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第十二条 巡视组组长和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
(三)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熟悉院情所情,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巡视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视组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被巡视单位为本人原工作单位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视单位任职或者工作的;
(三)与被巡视单位领导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是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应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对照被巡视单位职能责任,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了解被巡视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院党组相关工作部署等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重点了解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和防范廉洁风险、持续纠治“四风”等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重点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人才队伍、干部担当作为等情况。
(四)落实巡视、审计、主题教育等整改情况。重点了解被巡视单位履行整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
(五)院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院党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院机关和院属各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和巡视“回头看”。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人员、课题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
(十)根据需要到被巡视单位的分所、分中心、野外台站等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院党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及其所在地区分院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期间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须及时向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巡视办根据巡视工作规划,按照全覆盖要求,结合院属单位领导班子任期情况,提出年度被巡视单位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院党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巡视开展前,巡视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商请驻院纪检监察组并要求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相关分院纪检组等部门和单位提供巡视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需要巡视组重点关注的问题。
被巡视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巡视动员部署会。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首先组织召开巡视动员部署会,通报巡视任务、巡视组工作方式和权限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须代表领导班子作单位情况和改革发展报告。
巡视期间,被巡视单位须按照巡视组要求进行“四个落实”情况汇报及相关专题情况汇报。
现场巡视时间原则上为三周,实行弹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针对巡视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要求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影响重大、具备立即整改条件、不及时整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形成立行立改问题清单。立行立改问题清单经巡视办主任审定后,由巡视组组长向被巡视单位进行反馈,同时交由所在地区分院纪检组或上级纪检部门负责督办。
巡视组撤离被巡视单位前就巡视情况与被巡视单位进行必要沟通。
第二十四条 现场巡视工作结束时,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轮巡视结束后1个月内召开会议,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党组书记围绕巡视发现问题进行点人点事,并提出明确处置意见。
院党组原则上每半年听取一次巡视情况报告,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巡视报告分别报送院党组成员和院领导,充分发挥巡视成果在院党组日常管理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巡视报告经院党组审定后,原则上1个月内由领导小组成员带队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反馈时,被巡视单位应对照《立行立改问题清单》,逐条报告有关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单位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须在2周内形成整改台账,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向巡视办书面报告巡视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研判会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报请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相关途径分别进行移交。
第二十八条 巡视期间收到的关于所局级及以上人员的信访举报材料,应按照规定程序移送驻院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巡视期间收到的信访件进行转送。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巡视办。同时,巡视办应密切关注移交驻院纪检监察组的问题线索处理进展。
第三十条 巡视办会同驻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相关部门、巡视组组长等适时召开巡视整改审核会,审定被巡视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参会并汇报有关情况。被巡视单位如未能通过审核,须按要求继续整改,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及时总结巡视发现的共性或典型问题,并定期向院党组报告。相关问题经院党组审议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要举一反三、建章立制,院党组成员要分工督导,充分发挥巡视标本兼治作用。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巡视纪律作风后评估。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 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巡视纪律要求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巡视办反映,也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海洋之神8590vip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巡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0日院党组印发的《中共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科发党字〔2017〕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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