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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党组巡视工作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发党字〔2020〕62号
【字号:大 中 小】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共党组巡视工作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党组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党组巡视工作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协作配合,提升巡视工作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关于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制度,以及《中共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巡视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巡视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内审内控等协作配合机制,统筹做好巡前准备、问题研判、整改督办、成果运用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和联系群众纽带功能,以巡视监督贯通各类监督,为我院科技创新和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巡视工作协作配合进行统一部署,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院机关部门、院属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安排,切实履行协作配合责任。
第二章 巡前准备
第四条 巡视办根据巡视规划和全覆盖要求,结合人事局提供的院属单位领导班子任期情况,提出年度巡视对象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院党组审定。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组领导批准,可适当对巡视对象进行个别调整。
第五条 巡视办根据巡视工作安排和巡视组组长库人员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巡视组组长建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议、院党组审定。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组领导批准,可适当增选个别组长。
第六条 院机关各部门、各分院、国科控股、院属高校等单位的党组织根据巡视工作安排和要求,推荐巡视干部人选。结合干部培养,人事局负责推荐优秀年轻干部等参加巡视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推荐的干部由巡视办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巡视办建立巡视干部库,根据巡视对象规模、类型等情况,组建巡视组。
第七条 巡视组进驻前,办公厅、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监督与审计局等部门和相关分院分党组等单位,按照确定的巡视对象名单,通报巡视对象领导班子考核、审计、信访举报等方面需要巡视组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八条 巡视办组织巡视干部的集中培训,院机关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辅导。
第九条 巡视对象根据要求做好材料准备、条件保障、应急预案等工作。
第三章 问题研判
第十条 巡视发现的重要问题需要院机关相关部门进行研判的,由巡视组形成书面材料,巡视办协调院机关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有关意见供巡视组参考。
第十一条 人事局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协助巡视组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第十二条 巡视办会同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组织召开研判会,就每轮巡视发现的疑难问题、典型或重要问题线索以及问题性质进行研判。巡视组根据研判结果,修改完善巡视报告。
第四章 整改督办
第十三条 巡视报告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党组会审定后,报院领导并印发院机关相关部门,作为院领导调研督导和院机关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巡视反馈意见抄送被巡视单位所在分院分党组,作为分院分党组加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巡视办移交相关纪检部门。
第十五条 对巡视期间收到的信访件,巡视办汇总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转送相关纪检等部门办理。转为问题线索的信访件,随问题线索一并移交。
第十六条 相关纪检等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转送的信访件后,应当及时办理。问题线索办理结果应于3个月内反馈巡视办。
第十七条 被巡视单位应将巡视整改台账报送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以及被巡视单位所在分院分党组。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以及被巡视单位所在分院分党组等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被巡视单位巡视整改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对院党组书记点人点事问题,被巡视单位应重点整改,涉及违规违纪需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的,应提前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意见。
第十九条 对巡视发现的需要紧急处理或予以特别关注的问题,巡视组提出或领导小组要求,需要院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指导督办或协调解决的,院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巡视办会同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和巡视组组长召开巡视整改审核会,听取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巡视整改情况,审核被巡视单位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被巡视单位如未能通过审核,须按要求继续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由相关部门视情况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被巡视单位应及时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一级党组织应派员进行督导。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单位通过整改审核后,召开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会,由被巡视单位所在分院派员参加并做好巡视整改满意度测评工作;被巡视单位是分院或国科控股的,由巡视办派员参加并做好巡视整改满意度测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落实中央巡视反馈问题(包括专项反馈)整改中,院机关相关部门应根据责任分工,抓好整改落实,形成整改合力。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院党组针对巡视发现的典型或共性问题进行通报,院党组成员分工督导,推动院属单位、院机关部门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充分发挥巡视标本兼治作用。
第二十五条 巡视意见与整改情况作为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对巡视发现共性问题整改不力、反复发生,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出现反弹等情况,纪检部门依规依纪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为发挥巡视标本兼治作用提供保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巡视办应加强对院属有关单位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督导,探索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与中央巡视办、部委和省市巡视巡察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巡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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