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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之神8590vip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发办字〔2019〕11号

发布时间:2019-02-01 来源:海洋之神8590vip

【字号: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现将《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之神8590vip  

2019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是科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可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及人员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其汇交管理与开放共享均适用本办法,其它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形成的科学数据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科学数据工作遵循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安全可控、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机制,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 从事科学数据生产、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海洋之神8590vip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网信领导小组)是全院科学数据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全院科学数据工作的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

第七条 海洋之神8590vip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院网信办)是全院科学数据工作统筹协调机构,负责组织落实院网信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院网信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全院科学数据工作政策与规章制度;

(2)负责全院科学数据中心体系规划部署与推进实施;

(3)负责全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的标准化工作;

(4)负责发布全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年度报告;

(5)负责联系国家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是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部门职责业务相关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1)前沿科学与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归口管理的先导科技专项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推动重点实验室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卓越研究中心和全院高等教育机构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

(2)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全院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及其归口管理的先导科技专项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全院创新研究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

(3)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组织落实归口管理的先导科技专项、STS计划及弘光专项中公益类项目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落实野外台站、战略生物资源库等平台网络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指导特色研究所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

(4)发展规划局负责组织落实院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的评估评价,组织先导科技专项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的评估评价;

(5)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全院科学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及体系建设,组织落实全院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大科学中心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

(6)人事局负责指导制定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相关的人才评价与激励制度;

(7)国际合作局负责组织落实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活动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

(8)科学传播局负责组织落实学术期刊相关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

第九条 院属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明确本单位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制度和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2)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定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组织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服务;

(3)建立本单位科学数据人才体系,设立科学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岗位,建立从事科学数据管理相关工作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和晋升机制;

(4)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学数据中心是经院网信办认定、依托院属法人单位建立、专门从事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服务的专业机构。其主要责任是承担科学数据的汇交整合,负责科学数据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促进科学数据应用,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三章 科技项目数据汇交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须将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计划作为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列入项目评审内容。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计划主要包括项目预期产生的数据内容、类型、规模、质量、提交时间和最终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名称等。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计划开展科学数据规范化整编和质量控制工作,并及时向项目指定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汇交数据。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的数据管理与汇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

第十三条 责任部门须将科学数据汇交与管理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对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科学数据的产出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建立先汇交数据、再验收项目/课题的机制。

项目验收前,项目牵头单位需对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核对并开展评估后,统一汇交至指定的科学数据中心。

第十四条 院属法人单位与国外/境外组织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在国外/境外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应通过该院属法人单位汇交。

国外/境外组织或个人依托院属法人单位开展的合作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应通过该院属法人单位汇交。

第四章 论文关联数据汇交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应将支持学术论文的科学数据汇交到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并适时开放共享,确保科研结论可验证。

第十六条 院属期刊应逐步建立论文发表前数据汇交机制,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数据汇交到期刊指定的科学数据中心统一管理,并适时开放共享。

责任部门应对院属期刊论文关联数据汇交管理与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 院属法人单位应逐步建立论文关联数据的汇交与管理机制,确保论文关联数据在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留存备份,并将论文关联数据汇交情况纳入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完成的学术论文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对外提交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数据汇交至所在法人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或科学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章 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科学数据应按照分等级、可发现、可访问、可重用的原则,适时向院内外用户开放共享。

分等级: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分级分类,明确各级别/类别数据的开放共享条件。

可发现:每个数据集都应被赋予符合国家标准、唯一且长期不变的标识符,并配有规范的元数据描述,易于发现和定位。

可访问: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开放共享的数据应公开提供稳定且易于获取的访问地址和访问方式。

可重用:开放共享的数据应明确数据使用的条件和要求,具有对数据生成及处理过程、数据质量等的详细描述信息,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以便可以在不同应用中重复使用或和其他数据融合后使用。

第二十条 院属法人单位应对其所产生和管理的科学数据,进行必要的分级分类,形成开放共享的清单目录,通过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或授权指定的科学数据中心进行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院属法人单位运行的野外台站产生的科学数据应规范管理并及时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全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设施产生数据的规范管理与开放共享机制。

公益科技设施、公共实验设施和专用研究设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应规范管理并及时开放共享。对于用户使用上述设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可在确保用户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协议的方式开展科学数据的收集和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学数据中心应对其所汇聚和管理的科学数据进行规范整编,开展科学数据加工与质量控制工作,形成分级分类开放共享的目录清单,建立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技术平台和服务系统,面向全社会提供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科学数据中心体系由总中心、学科中心、所级中心三类组成,是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数据中心依托的院属法人单位应提供资源条件和人员保障,推动科学数据的规范管理与开放共享。

(1)总中心保障全院科学数据资源的长期保存和容灾备份,研究科学数据相关的通用技术,制定科学数据相关的通用标准规范,建设运行全院科学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科学数据交叉融合应用;

(2)学科中心负责汇交、整编、集成本学科领域的科学数据,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相关数据资源体系,构建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多元数据服务,建立数据挖掘分析与学科应用平台,促进本学科领域科学数据的深度应用;

(3)所级中心应对本法人单位科研项目数据、论文关联数据等进行汇交、整编与质量控制,定期将数据备份至学科中心或总中心。

第二十五条 院属法人单位应将数据论文纳入成果统计和晋升考核。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创办数据论文期刊,为科研人员发表数据论文,拓展科学数据国内开放渠道,提高科学数据的影响力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科学数据使用者应恪守学术道德,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应按照相关标准注明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情况,科学数据中心、院属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

鼓励各类科学数据中心开展科学数据加工及增值服务。

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院网信办会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对科学数据中心建设运行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支持,并报院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责任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伪造、篡改、剽窃、抄袭、重复出版科学数据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将按院有关制度进行学术调查并给予相应学术处理。

第七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院属法人单位和各类科学数据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科学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定期维护数据库系统安全,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院属法人单位和各类科学数据中心应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科学数据利用流程及安全审查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在对外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对外提供科学数据时,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类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不同等级科学数据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备份,重要数据应采取多份异地备份,一般数据可在本地进行备份。各类科学数据中心应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院属法人单位及各类科学数据中心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