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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之神8590vip关于印发《科学数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发办字〔2021〕61 号

发布时间:2021-09-01 来源:海洋之神8590vip

【字号: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科学数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之神8590vip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学数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科发办字〔2019〕11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数据中心(以下简称院数据中心)是依托院属法人单位建立的专门从事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服务的专业平台,由海洋之神8590vip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院网信办)认定。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院科学数据的汇交、整合、管理,负责科学数据分级分类、质量控制、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促进科学数据应用,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交流合作等。

第三条 院数据中心由总中心、学科中心和所级中心三类组成,其建设、认定、运行管理和评价考核等活动应遵守本办 法。 

第四条 院数据中心管理遵循统筹布局、协同发展、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落实依托单位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机制,强化院数据中心能力建设,促进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开放共享和创新应用。 

第五条 院数据中心从事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共享和应用等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海洋之神8590vip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网信领导小组)是院数据中心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院数据中心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与宏观指导。 

第七条 院网信办是院数据中心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院数据中心体系的规划、部署与实施;组织院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院数据中心认定及评价考核工作;落实院网信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相关任务等。

第八条 科学数据中心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院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由各学科领域数据专家组成,负责为院数据中心体系的规划和部署提供专业指导,为院数据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期制,由院网信办聘任。 

第九条 科学数据中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院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支撑机构,协助院网信办推动院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发展的规划与实施,促进院数据中心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聘期制,由院网信办聘任。 

第十条 科学数据中心秘书处是支撑院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托在总中心,主要职责是协调落实院网信办相关工作任务,协助专家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总中心负责为院数据中心体系提供通用技术和共性标准规范支持,建设运行全院科学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科学数据交叉融合应用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协助院网信办组织院数据中心体系规划部署,实施院数据中心建设运行指导和评价工作;

(二) 协助院网信办统筹协调院科技项目数据汇交工作; 

(三) 负责以集约化方式建设与运行科学数据银行(ScienceDB)体系,支持全院论文关联数据汇交与管理; 

(四) 研究科学数据通用标准及技术,并向院数据中心提供相关支持; 

(五) 建设和统筹协调软硬件基础环境,支撑院科学数据资源的长期保存、容灾备份及运行服务; 

(六) 建设运行全院一体化科学数据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院科技资源标识管理等基础性公共服务,实现院数据中心互联互通,推动科学数据交叉融合应用;

(七) 制定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要求,对院数据中心的网络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学科中心负责学科领域数据汇聚、整编、挖掘分析、共享服务以及推动数据驱动科研创新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参照通用数据标准规范和质量控制规范,建立学科领域数据相关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负责本学科领域的数据汇聚、整编和产品加工,支持院科技项目数据的汇交与整合;

(二) 构建学科领域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多元数据服务;定期发布更新本学科领域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产品,并及时向总中心汇交元数据和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挖掘分析与学科应用平台,促进本学科领域数据的深度应用;

(三) 采取符合学科领域特色的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措施,实现科学数据的容灾备份与长期保存,服务平台纳入全院网络安全监测系统进行管理; 

(四) 开展与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数据中心的交流合作,发展有国际影响力的数据资源,不断提升数据中心的国际影响 力。

第十三条 所级中心负责本法人单位科学数据汇交、整编与质量控制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参照通用或学科领域数据标准规范和质量控制规范,建立本单位的科学数据标准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数据、论文关联数据等各类科学数据进行汇交,形成数据资源集成方案并建立相关制度;

(二) 建立并维护本单位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提供科学数据目录服务;及时向相关学科中心和总中心提交元数据和数据资源目录; 

(三) 建设并运行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四) 采取符合本单位要求的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措施,实现科学数据的容灾备份与长期保存,服务平台纳入全院网络安全监测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章 建设与认定  

第十四条 院网信办根据院数据中心体系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院数据中心的建设,适时组织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拟承担学科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本学科领域内较强影响力且拥有较大体量的科学数据资源,建立了本学科领域数据资源目录,原则上能够联合院内多个同学科领域单位共同建设,可争取院外单位共同建设,具备汇聚本学科数据资源的能力;

(二) 建立或采用了符合学科领域数据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汇交整合机制,具备较强的数据资源整合能力和高质量数据产品加工能力;

(三) 基于通用标准建成学科领域数据开放共享公共服务与分析挖掘平台,面向院内外用户提供数据共享、分析挖掘等服务;按要求与院数据中心体系实现科学数据、资源目录及相关信息的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 

(四) 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内设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能够提供数据汇交、管理、加工处理、分析挖掘、共享服务和长期保存等所需要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运行场所和稳定的专职队伍等条件保障;

(五) 建立了符合学科领域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第十六条 拟承担所级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科学数据资源基础,建立了本单位科学数据资源目录,具备全面汇聚本单位各个学科方向数据资源的能力;

(二) 建立或采用了符合本单位数据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方案,具备较强的数据资源整合能力;

(三) 基于通用标准建成所级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原则上,所级中心应与总中心及至少一个学科中心建立资源的互联互通机制;

(四) 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能够提供数据汇交、管理、共享服务和长期保存等所需要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运行场所和稳定的专职队伍等条件保障;

(五) 建立了符合本单位数据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第十七条 院数据中心原则上不重复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同一学科领域原则上只建设一个学科中心,同一院属法人单位原则上只牵头建设一个学科中心;

(二) 同一院属法人单位只建设一个所级中心,已承建学科中心的院属法人单位应依托学科中心建设;

(三) 院属法人单位可以委托总中心或学科中心承担本单位所级中心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院数据中心应按照院数据中心体系的统一管理要求和通用标准规范,履行服务职责,常态化开展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开放共享和创新应用,实现科学数据资源、服务和安全等方面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院数据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 院数据中心主任原则上应由依托单位正式在职、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数据资源且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科研人员担任;

(二) 学科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院网信办审批后由依托单位聘任;

(三) 所级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后,报院网信办备案;

(四) 设常务副主任的院数据中心,其常务副主任的聘任参照主任聘任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为院数据中心的运行和服务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提供必要的资源条件和充足的人员保障等,推动院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院数据中心应按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院数据中心涉及主要人员变动、设立分中心等重大事项,应由依托单位报院网信办审批。 

第六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院网信办定期组织院数据中心的评价与考核。重点考核院数据中心科学数据汇聚整合能力、运行管理情 况、经费使用情况及服务成效等。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四条 院网信办根据考核结果及院数据中心发展需要,给予院数据中心相应的运行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院数据中心,院网信办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院数据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主动退出或被取消资格的院数据中心,应将相关科学数据等资源移交至指定的院数据中心。 

第二十七条 院数据中心应如实提供数据资源建设情况、运行服务记录和服务成效等相关材料,其中数据资源、运行统计信息等应常态化更新。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其参加评价考核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院数据中心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于院数据中心未按规定提供数据汇交、管理或共享等服务的行为,院网信办视情节轻重对依托单位和院数据中心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院数据中心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院数据中心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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