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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之神8590vip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办〔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海洋之神8590vip办公厅

【字号: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政务信息系统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现将《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之神8590vip办公厅

2019年7月2日

(主动公开)

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海洋之神8590vip政务信息资源在国家层面开放共享,规范海洋之神8590vip政务信息系统管理,促进院机关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洋之神8590vip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为满足全院业务管理与服务需要,在全院范围内提供业务管理和支撑服务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与国家其他政务部门之间、院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院机关各部门与院属各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适用于我院政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我院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开放共享、集约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院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审定院政务信息系统名单和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审定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和政务信息开放共享的重要制度及事项。

第七条 办公厅(院网信办)对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工作,组织升级改造我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制定全院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制度规范并督促落实,指导全院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及运行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负责指导与全院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相关的预算、政府采购、财务资产管理等条件保障工作。

第九条 院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及运行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督促院属各单位在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上填报、更新信息,并确保各单位信息填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院属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并及时在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更新维护。

第十一条 海洋之神8590vip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院网络中心)负责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定期在平台中发布、更新国家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负责定期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更新办公厅(院网信办)编制的我院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负责保障院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确保院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协助制定全院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技术规范和运行规范;负责协助院机关各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共享交换数据。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我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院机关各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主管的政务信息资源并及时开放共享,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资源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鼓励院机关各部门充分使用国家其他政务部门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方应依法依规全过程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 我院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包括与其他国家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院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两类。其中,对外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分为对外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和从外部获取政务信息资源两种,均通过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院机关内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通过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实现。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开放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一)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所有国家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可提供给院机关各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二)有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部分国家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国家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可提供给院机关有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院机关各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三)不予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国家政务部门或院机关各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或院级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与其他国家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应按照以下流程:

共享目录编制:办公厅(院网信办)会同院网络中心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结合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中院机关各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项,编制我院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我院对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我院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我院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共享目录上传:办公厅(院网信办)负责将我院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上传至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外部门需求获取:其他国家政务部门根据我院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出政务信息资源需求。

对外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

(一)对于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应由办公厅(院网信办)会同院网络中心按照其他国家政务部门数据需求格式,对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上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后,上传至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

(二)对于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办公厅(院网信办)应及时征求院机关相关部门是否同意开放共享意见。院机关相关部门须在收到办公厅(院网信办)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不同意,向办公厅(院网信办)出具书面意见,如同意,则授权办公厅(院网信办)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外共享;

(三)对于我院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其他国家政务部门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的,由该国家政务部门与办公厅(院网信办)及信息资源提供的院机关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经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外提供数据;协商未果的由该信息资源需求的国家政务部门报请国家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院机关各部门可根据业务需求向其他国家政务部门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需求。

(一)其他国家政务部门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院机关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可向办公厅(院网信办)提出需求申请,填写《国家部门政务信息资源获取申请表》(附件1),由办公厅(院网信办)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信息资源后转交给提出使用需求的院机关有关部门。

(二)其他国家政务部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符合共享条件的,由院机关信息使用部门向办公厅(院网信办)提出申请,经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信息资源提供的国家政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信息资源提供的国家政务部门同意后使用该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三)其他国家政务部门不予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院机关信息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实需要的,经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国家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应按照以下流程:

院机关各部门与院属单位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上通过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实现。

(一)对于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院机关各部门通过在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开通共享权限获取相关资源。

(二)对于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资源需求部门应书面征求资源提供部门是否同意开放共享意见,填写《机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表》(附件2)。资源提供部门须在收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不同意,向资源需求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如同意,则授权办公厅(院网信办)通过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内部共享。

(三)对于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院机关有关部门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的,由资源提供部门与资源需求部门进行协商后进行共享;协商未果的由该信息资源需求部门报请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我院政务信息资源统计以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数据为准,应避免频繁发文和重复统计。

第四章 政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院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应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升级改造满足新的业务需求,并接入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应由院机关各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发展需求,明确经费来源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办公厅(院网信办)提交《海洋之神8590vip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方案》(附件3),由办公厅(院网信办)会同条财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系统升级改造的业务需求紧迫性、实施方案可行性、运行机制规范性、风险防控安全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送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启动升级改造。

因工作需要,确需新建政务信息系统的,院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在明确经费来源后,编制《海洋之神8590vip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附件3),通过办公厅(院网信办)会同条财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请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后立项实施。

第二十二条 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的升级改造由院网络中心组织实施;其他政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由院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使用国产设备与软件。政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施要符合《海洋之神8590vip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科发办字〔2019〕32号)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院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现有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管理,对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所占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不到位、停止系统更新服务、系统使用范围小以及数据更新频率低的政务信息系统予以清理。

第五章 运维机制

第二十四条 院网络中心应按照国家的行业服务标准和网络安全要求,做好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公共管理平台)的运行服务,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院机关各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升级改造的政务信息系统,必须明确运维服务条款及安全管理责任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系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院机关各有关部门须于每年6月向办公厅(院网信办)提交《海洋之神8590vip信息系统运行服务年度报告》(附件4),由办公厅(院网信办)会同条财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全院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服务、数据开放共享、网络安全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上报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估意见,决定下一年度运维经费支持情况。对于不满足数据开放共享、网络安全等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下一年度将不予运维经费支持。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院机关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海洋之神8590vip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科发办字〔2019〕32号)的要求,加强安全防护,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院机关各部门在政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及维护过程中,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软件正版化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科学数据资源的管理,按照《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科发办字〔2019〕11号)进行管理;涉及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按照《海洋之神8590vip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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