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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之神8590vip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发条财字〔2021〕63 号

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海洋之神8590vip

【字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院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此次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的决心和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将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推动我院加快改革发展,有效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院级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院属单位可按要求从2021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从2021年起院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三、各单位要强化落实法人责任,推进落实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自主权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四、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有关部门应加快清理修改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实施办法》相关要求。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报告。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 

海洋之神8590vip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院级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所有院级科研项目评审与预算评审合并进行、同步开展。其他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发展规划局、前沿科学与教育局、重大科技任务局、科技促进发展局、国际合作局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院级科研项目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院属单位,不再由院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院属单位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经费调剂权全部由院属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其他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预算调剂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前沿科学与教育局、重大科技任务局、科技促进发展局、国际合作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范围。对各类人才项目和B类先导专项、稳定支持基础研究领域青年团队项目、基础研究类院重点部署项目等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选择若干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院属法人单位和国家重点实验室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前沿科学与教育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落实)

(五)加快科研经费拨付进度。院级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财政管理要求下达预算。院机关主管部门应加快院级科研项目论证工作,加强项目立项与预算的衔接,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将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在符合预算要求的前提下,院属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应保证项目用款,必要时可动用存量资金。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其他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拨付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前沿科学与教育局、重大科技任务局、科技促进发展局、国际合作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院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健全结余资金和存量资金盘活机制。其他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结余资金管理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七)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允许院属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先导专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院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优化完善人员经费保障政策,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院属单位自主决定,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青年科技人员倾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条件保障与财务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八)继续匹配先导专项间接经费。院财政对先导专项继续匹配间接经费(不纳入提取奖励经费基数),按扣除设备购置费和院外单位协作费后的直接经费的13%核定。其他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条件保障与财务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结合人社部、财政部开展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以任务、业绩为导向的研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制度。院机关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并以各单位现有绩效工资发放水平为基础,实行分档管理、备案和审批相结合制度。建立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研究所考核评价情况和绩效工资水平不同,实行差异化动态增幅调整。对国家发展战略重点扶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繁重的少数单位,确需增加绩效工资的,实行“一事一议”审批制度。继续实施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协议薪酬制度。(人事局、发展规划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根据国家试点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院属单位推荐顶尖领衔科学家,争取纳入试点范围。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在稳定支持顶尖领衔科学家方面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人事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落实)

(十二)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院属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科技促进发展局、人事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三)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院属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院所两级应组织开展科研财务助理培训,提升其业务素质和能力。(条件保障与财务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院属单位要按照《海洋之神8590vip关于试行总会计师制度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18〕92号),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化支撑。原则上年总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单位应聘任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和财务资产管理工作需要聘任总会计师。(条件保障与财务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院属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推行包干制,鼓励国际差旅费中有明确标准的费用实行包干制。(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国际合作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十六)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开展电子会计档案试点工作,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继续推广智能报销、智能公务之家等技术在财务报销中的应用。(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办公厅、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十七)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院级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制定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由院机关财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共同选择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院级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院机关财务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其他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验收结题财务管理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前沿科学与教育局、重大科技任务局、科技促进发展局、国际合作局、监督与审计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十八)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院属单位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院属单位依法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院机关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报财政部;对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条件保障与财务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十九)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国际合作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五、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院机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院属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前沿科学与教育局、重大科技任务局、科技促进发展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国际合作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院属单位法人责任,提升院属单位主动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能力。院机关有关部门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并探索推广经费使用公示公开阳光制管理。对院属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监督与审计局、人事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六、组织实施

(二十二)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院所两级要聚焦若干意见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与其不一致的规定办法。院机关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先导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等制度。院属单位应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院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和有关政策接得住、用得好。(院机关有关部门、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院机关有关部门和院属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科研人员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院机关有关部门、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院所两级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院机关有关部门、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五)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院属单位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机关有关部门报告。院机关有关部门要及时推广院属单位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院机关有关部门、院属单位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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