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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局关于国际会议资助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际字〔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国际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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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际会议包括以海洋之神8590vip(以下简称我院)或院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承办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多边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国际科技组织相关会议等。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会议的资助管理,服务我院“抢占科技制高点”及国际合作重点工作,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不断提升我院的国际影响力,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国际会议分类及资助重点

第三条 第一类国际会议是指我院及院属单位通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或在本领域内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我院或院属单位作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原则上应在150人以上。此类会议重点资助聚焦国家和我院战略需求、依托我院重大科学计划和项目、与我院重点工作相结合的高水平大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 第二类国际会议是指由我院及院属单位牵头发起的国际学术会议,我院或院属单位作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为50-150人。此类会议重点资助聚焦国家和我院战略需求、与我院重点工作相结合的高水平大中型国际会议。

第五条 第三类国际会议是指由我院青年科学家牵头发起的国际学术会议,参会外宾人数不少于10人。此类会议重点资助承担我院国际合作项目、入选我院青年国际合作人才库、在国际组织担任重要职务的优秀青年科学家(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牵头举办的高水平中小型国际会议。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 国际合作局每年5-6月份发布下一年度国际会议(以会议开幕日期为准)资助征集通知,8月底截止申报,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申请单位须按要求在ARP系统填报,提交《国际会议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申报截止后,国际合作局组织专家开展国际会议资助项目评审工作,形成拟资助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清单,并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立项资助。

第八条 国际合作局对立项资助的国际会议正式下发资助通知至申请单位。

第九条 原则上,第一类会议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第二类会议不超过15万元,第三类会议不超过8万元。由院层面决策部署的国际会议,相关费用根据实际需求由我院负担。

第四章 注意事项

第十条 申请资助国际学术会议的单位须按我院国际会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报批,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国际会议(展览)批件”。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编制预算,并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会议经费。

第十二条 凡通过本办法获得经费支持的会议,须在会议相关文件、出版物和宣传报道中注明“国际合作局支持”字样。

第十三条 获资助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2个月内在ARP系统内提交会议总结报告。未按时提交总结的单位,将被取消申请下一年度国际会议资助的资格。 

第十四条 获资助单位应积极利用国内外相关渠道、依托国际活动宣传会议举办成果,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多媒体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国际会议资助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际字〔2021〕8号)同时失效。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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