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播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精神,加快构建我院科技伦理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结合我院科技伦理工作实际,院党组制定了《中共党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党组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党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院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快构建我院科技伦理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建立完善符合我院实际、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发挥院士群体表率作用,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促进我院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我院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完善科技伦理管理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监督与审计局,院属各单位)
我院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院科技伦理委员会统筹全院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完善治理体制,负责全院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咨询、审查、规制和组织协调工作。
院属单位(主要指科研院所、院属高校、院属企业等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工作,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制定完善本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及时主动调查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确保做到伦理工作有人管,伦理风险有人评,伦理审查有机制,伦理研究有作为,违规行为有惩处。
从事生命科学与医学、农业与环境、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以及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使用不同名称),提供必要资源以保障委员会独立规范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伦理监管、审查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价机制等。院属单位要适时开展本领域内科技伦理问题的相关研究,预测相关科技活动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和规则冲突,为本领域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在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
二、建立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科技项目伦理审查机制(责任单位:前沿科学与教育局、重大科技任务局、科技促进发展局、发展规划局、监督与审计局,院属各单位)
科技伦理敏感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科技活动:涉及人的基本权益(如知情同意、隐私权等)的科技活动;涉及人的尊严,可能影响身心健康、决策自主性和价值取向的科技活动;针对特定群体,可能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科技活动。使用人类基因、人类胚胎、人类生物样本及个人信息数据的科技活动;使用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科技活动;涉及合成生命以及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微生物遗传学改造的科技活动。对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带来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对公共安全、文化传统、社会秩序带来规则与价值冲突的科技活动。
科技项目伦理审查应执行国家标准和部门规章。伦理审查应在科技项目实施前开展,立项部门应在项目申报阶段明确要求申报人提供伦理审查证明材料。合作研究项目应符合合作各方科技伦理管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及院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伦理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投票决定。申报人对院属单位伦理审查结果存有异议,可向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诉。若对申诉结果不服,可向院科技伦理委员会申请复核。
从事的科技活动属于国家发布的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范围的,院属单位应严格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加强伦理监管和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将科技活动信息和伦理审查结果向院科技伦理委员会登记。院科技伦理委员会应组织专家对院属单位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按照“谁立项、谁管理,谁承担、谁负责”的原则,立项部门或单位要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监管应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成果发布等环节。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项目执行过程的伦理监管。
三、加强院属单位科技伦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单位:监督与审计局,院属各单位)
院属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实行登记制度。院属单位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后,应及时向院科技伦理委员会登记,报送登记材料。登记材料包括登记申请、委员会组成和委员工作简历、委员会章程、工作制度或规程等相关材料。
院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院属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登记管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院科技伦理委员会应予以登记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向有关单位说明理由,申请单位补充更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登记材料。未登记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院属单位不得承担或实施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科技项目。
已成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单位应按院科技伦理委员会要求完成登记,新设立委员会或变更信息的单位应在设立或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登记。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登记。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院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科技伦理年度工作报告。
院机关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院属单位科技伦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应指导相关单位改正,严重问题应向院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科技伦理监管纳入院党组巡视监督重点,将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转交院科技伦理委员会办理。
院科技伦理委员会应加强对院属单位科技伦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院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指导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院科技伦理委员会应予以相应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办理。院科技伦理委员会每年应向院党组报告全院科技伦理工作情况。
四、加强科技伦理问题研究,前瞻预判科技伦理风险(责任单位:学部工作局、前沿科学与教育局、重大科技任务局、科技促进发展局、发展规划局、监督与审计局,院属各单位)
在设立院级重大科技项目时,如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典型问题,应设立相关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任务。常态化组织专家对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可能引发的伦理问题进行前瞻研究,主动研判新兴科学技术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等问题,提出伦理观点、伦理规范建议和伦理立法需求。
鼓励院属单位和科技人员主动开展科技伦理问题研究,加强监测预警、提出对策建议。发挥院士群体在科技伦理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每年组织科技伦理研讨会,汇聚院士、科技专家、伦理学者意见建议,以多种形式提出政策咨询建议;关注重大科技伦理事件,及时发出科技界的声音。
五、严肃查处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责任单位:监督与审计局、学部工作局,院属各单位)
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应纳入科研诚信案件范畴,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包括: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伦理审查,伪造篡改伦理审查结果,未经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科技活动,未按伦理审查意见实施科技活动,未经伦理审查擅自变更研究方案,项目申报、论文投稿等过程中瞒报伦理审查信息等。
院属单位应依托本单位科研道德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机构,对本单位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及时开展调查处理。法人单位或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处理。
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接收涉及院士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投诉或举报,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商请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对查实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国际合作和交流(责任单位:学部工作局、国际合作局、监督与审计局,院属各单位)
积极开展科技伦理治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科技伦理规范的制定,主动参加国际科技伦理议题研讨、传递科技伦理的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组织召开科技伦理国际研讨会,依托院士群体和我院科技伦理研究成果,就某一领域特定伦理议题,凝聚国内外专家思想,遵循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理念,推动形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符合人类共同伦理价值的伦理共识。
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做好科技伦理传播工作(责任单位:前沿科学与教育局、科学传播局、监督与审计局,院属各单位)
院属单位应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学生入学、科技人员入职、科研任务启动、学术交流研讨等重要环节,引导科技人员和学生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提高伦理意识。院机关有关部门应定期对院属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其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院属高校应开设科技伦理教育通识或专业课程,加强科技伦理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鼓励科技人员就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与公众交流。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应主动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科学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我院科技期刊的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应建立科技期刊科技伦理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科技伦理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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