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播报
传播字〔2022〕8号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政务网站和新媒体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网络宣传”,是指利用院网站群和院各级各类机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我院工作信息并依据发布平台特点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的工作。
我院网络宣传工作平台包括院及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及下设机构在互联网上主办、主管的网站、客户端,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的法人新媒体账号,以及其他各类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
一、工作要求
顺应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和融媒体传播规律,不断拓展并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平台功能,优化栏目设置,提高编辑质量,合理安排更新频率,客观反映我院和各单位、各部门的改革创新发展动态,妥善回复公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确保我院网络宣传工作高效、有序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二、管理机制
科学传播局是全院网络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院网络宣传工作的内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培训和评价。科学传播局新闻联络处和国际合作局综合处分别对中、英文网络宣传进行具体指导。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是院网络宣传工作的专门支撑机构。同时在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指导下,负责院网络宣传工作的技术规划、实施和相关平台系统的建设、运维、管理、支持服务等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网络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各自的内容和平台负责,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院属各单位(含分院)、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或部门网络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网络宣传工作单位(部门)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网络宣传具体工作,成员包括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中文内容负责人、英文内容负责人(建有英文版的单位或部门,下同)、系统管理员等。
三、组织运行
各单位、各部门应保证必要工作条件,积极支持本单位、本部门依托院网站群平台开展中、英文子站建设工作。院鼓励并支持院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或需要开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法人账号,形成本单位网络宣传矩阵。
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国家及院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改革创新发展情况,及时准确、积极主动通过网络宣传平台发布应当公开的信息,持续更新动态栏目内容,不断完善静态栏目信息。
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融媒体传播优势,通过专题、视频、直播等形式,采取院所联合策划制作等方式,加强对院重大事件和进展的网络传播。
四、工作程序
院网站群主站及“中科院之声”新媒体内容信息发布程序如下:
(一)拟在院网中文主站“头条”、“院内要闻”栏目及“中科院之声”新媒体头条发布的新闻稿,由院网编辑部相关负责人初审、编辑后,报科学传播局审签;拟在院网英文主站相关重要栏目发布的新闻稿,由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新媒体部国际科技信息传播业务室相关负责人初审、编辑后,报国际合作局审签。
(二)拟在院网主站其他栏目发布的中、英文新闻稿及新媒体稿件,由院网编辑部、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新媒体部国际科技信息传播业务室相关负责人分别审签。其中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及活动、规章制度发布实施、重要科研数据公布、与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发文或合作、以院名义对国内外重大事件表态或发表评论、院领导讲话及活动、重大或敏感事件、重要人事调整等重要事项的新闻稿,须报科学传播局或国际合作局审签。
五、审核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网站和新媒体内容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严格履行审核把关程序,落实主体责任,各类信息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载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相关新闻报道时,必须严格遵照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中央媒体报道的原文,不得改动、截取新闻标题和报道内容,不得另行组织宣传报道。
院领导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要求把握。院网站主站或新媒体发布后,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子站或新媒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转载报道原文,不得自行改动。
各单位、各部门撰写的新闻稿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后通过院网站群或“中科院之声”新媒体平台报送。涉及院领导的稿件及公开使用的照片,报送前须经相关部门复核审定。
要严格规范发布内容,坚持底线思维,杜绝政治性差错,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以及违背科学常识、公序良俗和与我院定位不符的网络信息内容。
要重点审核涉及意识形态风险、社会关注热点、重要人才和敏感研究领域、公共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可能产生舆情的信息。对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成果类信息,要在网络发布前进行严格的学术审核。对于容易引起媒体和公众误读的敏感信息,要在网络发布前做好舆情应对预案。
六、安全保密
网络宣传工作必须遵守安全、保密相关法规和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安全责任体系,单位(部门)分管领导为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内容管理与发布流程严格把关,加强防范,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确保院网络宣传工作安全、稳定。
各单位、各部门须建立应急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站和新媒体安全管理,发现受到攻击等安全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向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各单位、各部门须加强对网站、新媒体运维人员和系统账户管理,规范上岗、培训、离岗流程,严格管理好账户密码,避免因人员操作不当、密码泄露或离岗流程管理疏忽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谁主办、谁审查”原则,依程序对网络宣传工作中拟发布或报送内容进行严格、规范的保密审查并作完整记录。
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本部门及下设机构在所有网络开放平台开设的互动区域进行监管和自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健康运行;及时关闭、停运没有能力维护的互动区域。
七、监督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可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网络宣传工作细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科学传播局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网络宣传工作的监督与评价。未严格履行网络宣传工作责任的单位或部门,由科学传播局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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