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中国公民。国家技术发明奖不授予组织。
技术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并成功地用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新成果。它一般是与生产有关的新技术,如在国民经济某一技术领域中提供了新的、先进的、效益好的新技术。以上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各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原料;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科学发现、科学理论不属于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但是,将科学发现成果应用于生产、生活等实践,将新的发现体现在工艺、产品中,也可以推荐为技术发明奖。如新发现的一种化学物质,虽为客观存在,但如果将其开发为一种新药品或转化为一项技术发明,则符合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而别人又不能根据所提供的方案将其重现的技术,不属于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如各种个人拥有的特技。 授奖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在候选人所完成的产品、工艺、材料公开之前,前人所没有的,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时,一般应出具获得发明专利的证明,如果没有获得发明专利,应当通过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国家奖励办")认定的科技信息部门进行文献检索和查新,以确认一项技术是否符合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条件,文献应该检索到该技术的公开时间。 界定或者确定"公开"时间的形式具有多样性,除技术鉴定外,还有专利申请、产品鉴定、产品或者技术公开销售使用、主要技术内容公开发表等。如果一项技术同时存在着上述几种公开方式,那么,确定发明权的公开时间应以最早的时间为准。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而言。 先进性是指在推荐评审时,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先进性要求一项发明不但是新的、前人没有的,还要求它具有技术优越性,从而具有竞争力和实用价值。创造性是指发明的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要求一项发明不是简单的前人所没有,必须和已有同类技术有本质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先进性和创造性主要是与先进的同类技术进行全面比较。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实践检验证明技术确是成熟、实用的,而且已经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该条件要求发明不但是先进的,还应当具有实用价值,并已较大规模地应用于生产实践。推荐参加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的技术发明,应该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取得良好的实用效果。产品、材料至少应已批量生产和应用,对工艺要求至少经过中试或相当于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实施。 候选人条件 (1)国家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对于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可以超过规定人数。 所谓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主要指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在应用的科学原理和知识上,都涉及到多个科学技术领域,需要多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协作进行研究开发,并做出很多创造性的发明点。 超过规定人数时,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包括该项发明作为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的理由和每位候选人获奖的理由。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以向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超出限额授奖人数的建议。(2)每位候选人应该独立完成一项发明中至少一个以上的发明点。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奖励等级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评审,对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从难易复杂程度、技术思路新颖程度、技术创新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程度、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及发展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据此决定授奖等级。基本评定标准如下:(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