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谈到“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时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同时他特别强调要“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这一讲话精神表明了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加强节能减排,改善宏观调控,建设和谐社会的坚定决心。
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中政府调节市场的主要手段,其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发挥调控作用,目的是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以保证现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宏观调控并不是代替市场调节的资源配置方式,而只是为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创建必要的条件。宏观调控除了以往的信贷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外,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政府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并开始成为我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的现实的切入点和有效的突破口。
通过加强节能减排进行宏观调控,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和科学优化投资(尤其是重化工业)规模、减少重复建设,而且还可以要求各地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提高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这会为各地提供一个加快淘汰劣势(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机遇。加强节能减排等宏观调控,可以改变以往粗放式的发展模式,转变增长方式,走以人为本、集约化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提升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了新机遇。
“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然而,令人遗憾的是,2006年我国节能减排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的目标。2007年以来,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增长过快。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资料,2007年上半年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及炼焦、化工、电力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合计增长20.1%,增幅高于整个工业1.6个百分点,同比提高3.6个百分点,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这些问题需要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痛下决心,解决存在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4月27日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必须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因此,未来几年是我国节能减排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为此,需要认真抓好以下有关工作。
第一,要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2006年节能减排目标未能完成,主要原因之一是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服务业比重较低,重工业特别是一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依然偏快,很多本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仍没有退出市场。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及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从长远和战略的角度来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在WTO协议的框架下,适当调整我国的出口贸易政策,对诸多资源消耗性产业采取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和引导措施,如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鼓励外商和民间资本积极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突出抓好重点企业和行业的节能减排,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推进技术进步,推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要加强准入管理,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把土地、信贷和节能减排等宏观调控闸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坚决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有关部门要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对那些违规通过减免税和地价、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招商引资、盲目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曝光,并予以坚决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审批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并与政府的政绩考核相挂钩。
第三,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及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同时,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另外,要认真研究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确保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转产和有关劳动力转移。
总之,加强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关系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是对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严峻考验,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务必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抓实干,努力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GDP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的奋斗目标,履行党和政府向人民的庄严承诺。
(作者单位: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