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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副院长丁仲礼院士表示
温室气体减排不能背弃公平正义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赵永新 发布时间:2010-02-10 【字号: 小  中  大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虽然渐行渐远,但重重疑云并未消散:大会为何吵得一塌糊涂?为什么说G8减排方案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国际关系准则?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减排途径是什么?

围绕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中科院副院长丁仲礼院士。

排放问题实质上是发展问题,有了排放权,才有发展权

如果没有工业化以来的高排放,发达国家就不会有今天的高品质生活

“哥本哈根大会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但其实质却是二氧化碳(CO2)排放权之争。而排放权的实质,就是发展权,就是基本人权。”丁仲礼说。

“发达国家今天享受的高福利、高标准生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通过长期的高速工业化过程实现的。”去年,丁仲礼带领课题组对世界各国从1900年到2005年的人均累计排放量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任何国家从不发达到发达,都要不可避免地经历CO2的高排放过程。

他为记者列举了一组数据:从1900年到2005年,全球的人均累计排放量为79.58tC(吨碳),其中美国为467.88tC,英国为303.13tC,德国为271.32tC,俄罗斯为164.00tC,法国为161.85tC,日本为115.10tC。

相比之下,中国同期的人均累计排放量仅为24.14tC,大致相当于美国或英国1900—1907年这8年的人均累计排放量。而截至2005年,中国的人均GDP还远未达到发达国家在1960年就已达到的水平。

丁仲礼认为,“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排放问题本质上就是发展问题;有了排放权,才有发展权。”

“人类的CO2排放主要来自交通、冶炼、建筑、电力、日常生活等领域,而这些领域都与工业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密切相关。”丁仲礼说,中国、印度、巴西等广大发展中国家都还没有完成工业化、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而低碳技术在今后一段较长时期内很难大范围应用。“如果今后发展中国家没有相应的排放权,就将失去发展的空间,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将会是一句空话!”

G8方案是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不平等条约

该方案不但忽略了历史上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倍的事实, 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高2.9倍的人均未来排放权

目前发达国家抛出了多个减排方案,其中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等国家提出的G8方案最受追捧。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到2050年全世界CO2排放量减少50%,发达国家减少80%。由于此方案没有在哥本哈根会议上通过,一些西方国家领导人和媒体纷纷为此叫屈:我们要率先大规模减排,你们却不让我们减!

“G8方案貌似积极、公正,实则隐藏着难以觉察的不公正。”丁仲礼指出,“如果这一方案获得通过成为国际公约,将成为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不平等条约。”

“如果说大气中CO2浓度的增加与气温升高有必然联系的话,那么全球变暖首先是由发达国家历史上的巨大排放导致的,他们首先要承担历史责任、还清历史旧账。”丁仲礼说,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统计,大气中现存CO2排放中,约70%至80%是由发达国家产生的。“我们的研究结果显示,1990—2005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是发展中国家的7.54倍。G8方案却无视历史事实,对历史责任避而不谈!”

“其次,G8方案看上去对于未来的全球碳减排目标贡献很大,实则不然。”丁仲礼说,如果执行这一方案,G8国家1900—2050年的人均累计排放总共为356.58tC,其他国家人均累计则只有59.95tC,差别达6倍之多。

“即使是只看未来排放权,G8方案也是非常不公平。”丁仲礼说,如果到2050年全球减排50%,从2006年至2050年全球的排放空间总数为231.21GtC(10亿吨碳);根据G8方案, 他们将占用84.23GtC。如以2005年不变人口计, 2006—2050年的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为88.00tC, 是发展中国家的3.3倍。“更何况,今后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还将增加。如以今后预测人口逐年计算,发达国家的今后的人均排放量将是发展中国家的3.9倍!”

“如果让G8方案获得通过,就等于承认:发达国家历史上的人均累计排放比发展中国家多7.54倍,今后的人均排放还将比发展中国家高近4倍。”丁仲礼说,“换而言之,就是:今后发达国家可以继续坐汽车,发展中国家只能继续骑毛驴!”

据他介绍,发达国家提出的减排方案大同小异,如果按照这些方案去减排,则占不到全世界15%的人口的发达国家将获得大约44%的排放权,而占全世界人口85%的发展中国家只享有其余约55%的排放权。“对于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发展中国家怎么能接受?!”

以人均累计排放为指标,构建以排放权分配为核心的全球责任体系

只有把排放配额分配作为谈判议题,才能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诸因素,体现“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和公平正义准则

“如果以‘减排’为谈判议题,并由此构建国际责任体系,就势必会掩盖各国历史排放与人均排放的巨大差异,这显然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国际关系准则。”据丁仲礼介绍,控制大气CO2浓度,还有另外一种途径,即进行“未来排放配额分配”。排放配额就是以某个时间段为单位,分配此时间段内各国可排放的额度,各国再据此制定自己的减排进度。“只有把排放配额分配作为谈判议题,才能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诸因素,体现‘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准则。”

丁仲礼课题组采用人均累计排放指标,在450ppmv(浓度单位,相当于1立方米气体中含二氧化碳1毫升)的大气CO2浓度控制目标情景下,根据1900—2050年的应得配额数、1900—2005年的实际排放量、2005年的排放水平、1996—2005 年排放量平均增速这四个客观指标, 把全球大于 30 万人口的国家或地区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已形成排放赤字国家”,主要包括美国、英国、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3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产油大国。这些国家今后非但没有排放空间, 而且已经超额排放。

第二类为“排放总量需降低国家或地区”,共有34个,其中既有韩国、意大利等中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也有日本、挪威、以色列、瑞士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或地区从2006年起尚有一定排放空间, 但如果继续保持2005年的排放水平, 则2006—2050年的排放总量将超过其排放空间, 今后需要设法降低年排放量。

第三类国家或地区为“排放增速需降低国家”, 有62个国家。这些国家或地区如保持2005年的排放水平, 则到2050年, 其排放总量将小于排放空间, 今后需设法降低碳排放增长速率。中国位居此列。

第四类国家为“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国家”, 共有75个, 包括最不发达国家联盟和印度、巴西、巴基斯坦等。这些国家如果在2006—2050年期间, 继续保持1996—2005年的CO2排放增长速率, 其排放总量也不会超过他们的排放空间,他们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尽量保持排放增长速率不增加。

丁仲礼说,在以今后排放配额为谈判议题的国际责任体系中,拥有排放空间的多数国家可以在尽各自减排义务的同时,保持经济的适度发展,提高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

已形成排放赤字和将形成排放赤字的发达国家,今后是不是就不能排放了?丁仲礼说,这些国家可以通过面向发展中国家设立技术转让基金、碳固定基金、气候变化适应基金、清洁发展基金等方式,补偿过去的排放赤字、购买今后的排放额度。同时,他们应设定更加严格的中期减排目标,为发展中国家做出减排示范。

“只有以人均累计排放为指标,构建以排放权分配为核心的全球责任体系,才能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国际关系准则,同时确保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的发展权和生存权。”丁仲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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