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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劲波:技术转移要相信市场机制的力量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06-11 【字号: 小  中  大   

知识和技术在被创造出来时,甚至还处于雏形时,就有了如何传播和扩散的问题。

技术扩散主要指部门间的技术传播,即技术的定型、产品化、商业化和推广应用;技术转移主要指国际间的技术传播;技术溢出主要指国际投资和贸易产生的间接性技术扩散。

随着技术贸易的全球化发展,知识和技术转移的内涵有了更广义的理解,泛指国家之间、部门之间、机构之间以及个人和机构之间的“知识和技术”存储、转化与转移活动。

三十年市场化技术转移历程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

1984年,中国开始建立技术市场,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为7亿元。1985年,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了科研院所转制、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等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进程。1996年,国家颁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2年,中央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截至2012年底,全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已达2万多家,常设技术市场近200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70多家,中国创新驿站站点80多家,基本建立起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技术转移体系和服务网络。各市场主体在全国技术市场进行登记的28万余项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了6473亿元,较2011年增长35%,占2012年GDP的1.25%。

创新主体的能力构成特征决定了未来技术转移体系的发展方向

首先,企业研发和技术吸收能力不足。

从研发投入总量结构看,企业是投入主体,但深入分析,企业的研发活动并不活跃且投入强度普遍较低。2011年,我国开展R&D(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工业企业仅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11.5%,其中,开展R&D活动的大中型企业仅占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的30.5%;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仅0.71%,大中型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仅0.96%,远低于发达国家3%~5%的平均投入强度(不同行业存在较大差异)。

工业企业R&D经费结构为:国企和国有独资公司占14.6%;其他内资企业占60.4%;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占25.0%。虽然极少数中资企业具备了较强的垂直整合能力,但在很多新兴领域,本土企业总体上仍难胜任创新投入主体、任务承担主体、人才集聚主体、创新产出主体、成果转化应用主体等角色定位。

其次,三大创新主体的创新联系比较弱。

根据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公报,可对创新主体联系进行分析。从R&D项目合作完成情况看:①工业企业30.6%合作完成:与国内高校合作占10.3%,与国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占5.6%,与境内其他企业合作占4.5%,与境外机构合作占3.8%,其他合作形式占6.4%;②研究机构23.0%合作完成:与国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占10.9%;与国内高校合作占3.5%;其他合作形式占8.6%,企业合作项目预估3.7%;③高等院校22.7%合作完成:与国内企业合作占9.6%;与国内研究机构合作占5.4%;与国内其他高校合作占5.0%;其他合作形式占2.7%。

政府研究机构项目经费是高校的2.9倍,较少流向企业;从与企业合作的经费来看,高校是研究机构的1.8倍;从企业委托经费看,高校是研究机构的6.3倍。说明企业与高校相互的创新联系相对于研究机构更为密切。这一结果与欧美的相关调查结果类似,说明公私创新合作在各国都普遍存在或多或少的机制障碍。

再次,基础和应用研究集中于大学和政府科研机构。

2011年,从基础和应用研究R&D人员全时当量构成来看,大学占51.10%,政府科研机构占29.85%;从基础和应用研究R&D经费支出构成来看,大学占41.60%,政府科研机构占40.09%。企业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多数企业没有独立研发部门,研发投入强度普遍较低。从企业的技术需求结构看:2011年,工业企业技术获取和技术改造共投入5165亿元,83.1%用于技术改造,8.7%用于引进国外技术,3.9%用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4.3%用于购买国内技术。说明企业技术需求更偏向于技术改造等整体解决方案;企业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方面投入不足;侧面也说明国内基础和应用研究及国内技术较少能够满足企业需求。

中国主要创新主体的能力构成特征,决定了中国技术转移的主要任务仍然是促进大学和政府科研机构的基础和应用研究转化为实用技术并向企业转移。企业研发及技术吸收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和产学研的结合。一些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了专注于本职工作,正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以便将不擅长的技术转移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法治化专业化网络化的技术转移体系

当前,中国正在推行简政放权机构改革,基于技术转移的“历史——现状——未来走向”,相关政策法律、制度、机构和机制也需要进行调整和创新:从转移主体看,逐渐从“基于技术所有者的单向技术转移”向“基于技术中介的双向技术转移”转变;从转移内容看,逐渐从“单一型的专利、材料、器件及产品”向“复合型设备、技术包、知识集和整体解决方案”转变;从转移机构看,逐渐从“公共平台+分支机构”向“法人实体+共享联盟”转变;从介入机制看,产学研机构都在探索建立研发、生产的早期介入机制,政府干预也将逐渐从“研发支持”向“全周期支持”转变;从制度建设看,法治政府将加快促进技术转移从“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转变,南京、深圳已经制订出台了技术转移地方性法规,中央层面也将推动《国家技术转移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从国际层面看,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将加快促进从“单向技术引进”向“双向技术引进与技术出口”转变。

(作者系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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