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来,雾霾反复光临中国,实际状况如何?后续还会如何发展?对人体健康影响究竟怎样?雾霾的来源构成、预报、系统治理是否科学可行?公民除了通过各种媒体、媒介了解雾霾信息外,只能靠自身的感知来判断空气状况,难以真正了解空气质量的实际状况。
雾霾问题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大气环境实际状况)和社会属性(人们对大气环境状况的认知)。对雾霾问题的认知,既有“事实层面的判断”,也有“价值层面的选择”。
人类社会行动会对自然环境产生直接的、客观的物理后果,但这种后果产生的环境影响并非完全可以被人类了解。只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和不可逆转的影响,人类就不应该以不确定性为由而掉以轻心或无所作为。
一般而言,对环境危机的科学认识和预测发生在“环境问题”凸显之前。《寂静的春天》出版时,科学界已知晓农业滥用杀虫剂的事实,纠正这一问题的实验性步骤也已准备就绪,然而公众态度的转变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政治意见的统一却是在“环境事实”被改编成能被公众理解的生动性语言之后才发生的。环境问题演变成为环境危机、环境公害等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时,才现实化为政策性议题。
不可否认,公众对雾霾问题的持续关注,促成了我国PM2.5标准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的出台。目前中国PM2.5年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虽然标准值、监测方法和信息发布存在一些争议,但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雾霾危机”的蔓延。
人类不可能完全认知和预见环境变化,但对于已知的环境影响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对于不确定或未知的环境影响也要根据风险预防原则采取谨慎行动。相关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信息,除确有必要保密的,都应公开,以便正本清源地认识、应对、预防和逐步解决雾霾问题和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
环境立法是社会共同体复杂愿望的法律表达:作为理性经济人,期待经济快速发展和财富大量涌现,将环境法律处于“软法”地位,不仅不能对粗放式经济发展形成制约,反而成为护身符;作为理性社会人,期待享有良好环境条件,环境目标过于理想,相关条款不能有效施行。
2月24日,我国环境保护部通报近日对河北石家庄、唐山、廊坊等地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情况,发现三地都存在企业治污设施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的情况,面源污染问题多,扬尘严重,露天焚烧垃圾多有发生。这是在河北铁腕治理环境污染和化解产能过剩背景下的“环境法治”状况。很多环境法缺乏技术规范、标准和法律责任的配套,不能发挥预期的规范作用,反映了社会共同体期待环保又无力或不愿意真正环保的复杂社会心理。
虽然人口、土地、水、节能、环保等政策被列为基本国策,但经济增长仍然没有摆脱高污染、高耗能的传统发展方式。单纯依靠环保部门来抓环保和污染治理,或突击式推进“淘汰落后产能”,不仅成本高、代价大,而且环境得到改善和恢复的速度远远落后于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的速度。
因此,必须通过信息公开、民主协商等方式把环境与发展的平衡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凝聚社会共识,建立起“真转真变”的长效机制,使污染控制、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真正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才能确保“环境底线”不被突破。
雾霾治理同样需要系统认识和应对。认知层面,信息透明是认识、解决问题的基础;行为层面,除了呼吁政府、企业和公众“从自身做起”,更要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实质性法律约束。如果没有法律责任约束,即便采取运动式执法等铁腕行动,也改变不了环境法的“软法”地位,抑制不住“破窗效应”的行为冲动。
雾霾危害和健康影响的鉴定不可能都建立起直接的因果关系,概然的判断离不开医学和科技手段。因此,需要政府定期发布有公信力的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健康影响等公共信息,作为日常生活的行动参考。
建议将“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体系,提升到社会发展战略决策的前端,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一道成为中国梦的基本要素,以共同指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