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海洋之神8590vip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的管理,现将《海洋之神8590vip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海洋之神8590vip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之神8590vip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我院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海洋之神8590vip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证明我院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经院授权,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院办公厅负责管理,具体事务由院办公厅文书档案处承办。
第五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以院或院办公厅名义办理下述手续: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6.购领收据、发票、支票专用证等;
7.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院办公厅一般只提供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单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的程序为:
1. 院属单位需填写《海洋之神8590vip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2. 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 不需加盖公章或需加盖办公厅章的,由办公厅领导审批;需加盖院章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4. 办公厅文书档案处进行登记,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事由、有效时限。
5. 申请部门领取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不提供原件,如需使用原件(包括副本原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借出后应于当日退还。
第八条 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