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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之神8590vip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1 来源:办公厅 【字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对海洋之神8590vip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的管理,现将《海洋之神8590vip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海洋之神8590vip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之神8590vip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我院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海洋之神8590vip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证明我院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经院授权,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院办公厅负责管理,具体事务由院办公厅文书档案处承办。

  第五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以院或院办公厅名义办理下述手续: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6.购领收据、发票、支票专用证等;

  7.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院办公厅一般只提供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单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的程序为:

  1. 院属单位需填写《海洋之神8590vip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2. 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 不需加盖公章或需加盖办公厅章的,由办公厅领导审批;需加盖院章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4. 办公厅文书档案处进行登记,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事由、有效时限。

  5. 申请部门领取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不提供原件,如需使用原件(包括副本原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借出后应于当日退还。

  第八条 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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