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改革发展事业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采取“自主管理,确保重点,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院机关各厅局主要负责人,下同)全面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责任制是指在涉及国家与国内安全、内部治安管理、防火安全、交通安全、安全科研生产、保密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以及处置突发性事件等项工作中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与科研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院安全保卫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院安保办)负责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或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建立以下制度
1.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单位领导与所属部门负责人之间、部门负责人与工作人员之间,逐级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确保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不留死角。
2.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制。各级评优和职工考核、晋职、晋级与安全保卫工作挂钩,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
3. 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制。对认真履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予以奖励;对不履行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安全事件事故的,予以惩罚。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召开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处置各类案件、事件、事故以及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情况。
(六)根据安全保卫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组织、设备、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 分管领导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院内有关制度。
(二)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和处置突发性事件以及大型活动的预案。
(三)负责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四)负责组织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五)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六)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总结、评比、验收和奖惩。
(七)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重大案件、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单位其他党政领导要明确其在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积极协助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部门的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或本部门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单位或本部门领导部署、交办的各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二)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院和本单位的有关制度,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处置各类突发案件、事件、事故。
(三)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失泄密、防科研生产事故、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监督落实。
(五)负责安全保卫信息的报送,及时向院安保办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等相关信息。
(六)保护案件、事件、事故的现场,维护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侦破、调查、处置工作。
(七)确定并确保要害部位和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
(八)严格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病毒菌种、枪支弹药和稀有贵重物品的管理,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确保安全。
(九)做好警卫对象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调解、疏导各类矛盾和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内部稳定。
(十一)协助司法机关帮助、教育、监督、考察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和在单位监(所)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劳动教养人员。
(十二)负责单位的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器具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有效使用。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安全管理。
(十四)做好其它有关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单位所属部门、研究室(组)领导的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研究室(组)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对科研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运行,器材物资、危险物品的使用与保管和操作规程执行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三)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疏导内部矛盾与纠纷,化解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负责保护案件、事件、事故的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案件、事件、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以及院和本单位的有关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国家和单位财产安全。服从安全保卫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管理。
(二)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主动报告安全隐患,积极提出整改建议,自觉抵制和制止各类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爱护安全设备、设施和标志。
(四)熟悉本岗位安全管理规定,掌握自防自救方法。对发生的一般性案件、事件、事故,做到会处置、会自救、会报警、会使用安全器材、会保护现场。
(五)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院对认真执行本条例,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安全保卫责任而造成影响大、危害大、损失大的案件、事件、事故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院将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按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安保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院印发的《海洋之神8590vip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93〕科发安字1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