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之神8590vip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根据《海洋之神8590vip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海洋之神8590vip“十五”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海洋之神8590vip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之神8590vip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信息化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海洋之神8590vip信息化专项支持的建设性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及e-Science示范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按照子项目验收和项目验收两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子项目验收由信息化项目总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信息办及院委托的监理单位参加。
第七条 项目验收由信息办组织,分为验收检查小组检查和验收专家组评审两个步骤实施。
(一)验收检查小组由计划财务局、信息办、监理单位等单位的管理专家组成,分别对信息化项目的设备、文档及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验收专家组由院内外熟悉技术、应用、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财务专家1人),以会议方式对信息化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要严格采取回避制度,总承担单位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评审。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八条 验收依据
(一)《海洋之神8590vip知识创新工程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二)经院机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信息化项目调整文件;
(三)《海洋之神8590vip“十一五”信息化专项建设项目总体方案》及《海洋之神8590vip信息化专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第九条 验收具备条件
(一)信息化项目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二)根据建设内容,完成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的一类或多类测评,原则上经过第三方信息工程测评机构测试。由项目总承担单位完成测试的,需由总承担单位组织用户和监理单位进行评审;
(三)信息化项目完成实施后要经过试运行,能够满足任务书的各项要求;
(四)根据任务书所列下一级子项目全部验收合格。
同时具备上述验收条件的总承担单位,方可向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总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完成建设任务日期后的3个月内,向信息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附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包括财务决算表)和固定资产一览表。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需提前3个月向信息办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总承担单位依据《海洋之神8590vip档案管理工作标准》提供相关的项目验收文档资料,并对所提供报告、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验收文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立项材料,包括:实施方案、任务书、实施目标或经费调整申请及有关批件材料;
(二)设备招投评标材料,包括: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报告、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见附件2);
(四)技术设计方案;
(五)经费使用报告和财务决算表(见附件3);
(六)固定资产一览表(见附件4);
(七)运行测试方案与测试报告;
(八)用户使用报告(3份以上,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九)实施过程关键节点的有关材料;
(十)视频汇报材料(时长15分钟);
(十一)验收申请及批复材料(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总承担单位的验收条件、提交的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监理意见后报信息办。
第十三条 信息办对总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监理意见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并确定具体验收计划后启动验收工作。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验收计划,验收检查小组对信息化项目的设备、文档及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验收检查意见。
第十五条 验收检查小组检查通过后,验收专家组召开信息化项目验收评审会,内容包括:
(一)听取验收检查小组检查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总承担单位项目总体建设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意见;
(四)组织现场查看及主要应用系统的实时演示,检查项目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必要时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或复测;
(五)验收专家组成员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在共同讨论后提出验收专家组对项目的整体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应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及知识产权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信息办根据验收检查和评审意见,提出验收结果的建议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六章 验收结果及处理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类。
(一)验收合格
1.通过验收检查及专家评审;
2.基本满足运行条件;
3.根据建设内容,完成应用系统所涉及的所有用户单位的培训。
(二)需要复议
验收专家组评审时意见差异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三)验收不合格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未通过验收检查小组检查;
2.未通过验收专家组评审;
3.所提供验收材料不真实。
第十九条 需要复议的,信息办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完善,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办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由总承担单位重新申请验收。原则上,在项目终止期后一年之内未能通过验收的总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五年之内不得承担院信息化专项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总承担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子项目的验收办法,并制定本项目验收方案报信息办备案,认真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