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院财会培训与监督检查经费(以下简称财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会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财务、资产及相关业务人员学习国家和院各项规章制度,开展财会、资产及相关知识培训和研讨,加强财会及相关制度建设,开展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财会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全面兼顾。财会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组织的业务活动应紧密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兼顾业务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 财会经费分配管理
第四条 财会经费由计划财务局统一分配和管理,分为直接下达学习小组经费和院统筹经费。
第五条 计划财务局根据国家和院的财务管理要求,制定相关业务活动计划,明确小组学习重点内容。
第六条 直接下达学习小组经费:由各组长单位和各分院(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单位)根据重点内容和实际需求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财务局结合财力、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国家相关费用支出标准、学习小组规模进行审定。
第七条 院统筹经费:由计划财务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制度建设,组织集中培训和考察等。
第三章 财会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财会经费开支是指在组织学习、培训和研讨等过程中发生的,需由财会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财会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图书资料费、劳务费等,一般不得开支设备费,确需开支的,应报计划财务局批准。组织跨地区的交流培训应报计划财务局批准。
(一)差旅费:是指开展财会学习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是指开展财会培训、研讨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开展国际财会学习交流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此类费用应由计划财务局统一组织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图书资料费:是指在开展财会培训、研讨等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费用。
(五)劳务费:是指在财会培训与研讨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授课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中的专家咨询费相关规定执行。
(六)单位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其他与财会相关的支出,应当通过预算报请计划财务局批准。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财会学习经费由各经费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统一编制年度预算,并编制报送年度决算。
第十一条 财会学习经费预算应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各经费管理单位应于10月底前提交下年度财会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将有关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财会学习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财会学习经费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调整金额在10%以内由经费管理单位自行调整,超过10%应当报计划财务局批准。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财会学习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财会学习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财会学习经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经费管理单位应按具体学习内容编制财会学习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年度为自然年度,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计划财务局。
第十六条 财会学习经费的年度结存经费,可按规定结转使用,但抵减下一年度的预算指标。对结余过大的单位,将由计划财务局统一收回,统筹分配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由计划财务局组织对财会学习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不定期抽查和决算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结果作为核定下年度财会学习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会学习经费、不及时编报预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计划财务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拨下一年度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