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党字〔2007〕36号
各分院党组、院属各事业单位党委:
现将《院属事业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海洋之神8590vip关于院属事业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海洋之神8590vip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院属事业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任期与换届时间
第一条 基层单位党委的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须由所在分院党组报院人事教育局,经院党组批准。延期或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条 根据 《海洋之神8590vip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中关于“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应同步进行”的精神,基层单位党委换届的时间应与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时间基本一致或逐步调整达到一致(原则上应在同一年度)。
换届选举大会的形式
第三条 基层单位党委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四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必须严格按 《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操作,具体名额和分配情况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换届选举工作的准备
第五条 基层单位党委任期届满之前,应及时与所在分院党组进行沟通、商讨有关党委换届选举事宜。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启动换届选举前期的筹备工作。
第六条 经同意党委换届选举的单位,可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确定启动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党委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书面批复同意后,即可正式启动党委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第七条 书面请示的主要内容:(1)本届党委、纪委的任期情况;(2)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形式(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人数或代表名额;(3)新一届党委、纪委委员名额、人员构成情况、差额比例(一般不少于20%)以及正副书记的配备职数;(4)初步工作计划;(5)其他有关内容和事项。
第八条 党员人数3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设5名党委委员、3名纪委委员;党员人数在300-500人之间的单位,一般设7名党委委员、5名纪委委员;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设7或9名党委委员、5或7名纪委委员。
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原则与程序
第九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新一届党委、纪委委员的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等。
第十条 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必须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其形式先由党小组经过认真酝酿提名,支委会集中各小组的意见,正式向党委汇报。党委集中各党支部的意见后,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再返回各党支部进行第二轮的酝酿讨论。党委会议对第二轮酝酿结果进行讨论集中后,按下一届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20%的比例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对其初步考察,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应进入党委会;同时,党委会还要保持适当比例的科研一线人员。
第十二条 院属基层单位党委、纪委是工作班子,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应为正式在职职工(年龄不得超过60岁),一般应该能够任满一届。
第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听取意见并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审核后报更高一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时,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要按一定程序提交代表讨论,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根据纪委书记一般应由党委委员兼任的原则,可有1名候选人同时作为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其他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一般不交叉提名。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候选人的确定,由所在分院党组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整体配备的需要并听取基层单位党委和所长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教育局征求地方组织部门的意见后报院党组审批。院党组同意后,由分院党组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党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派基层单位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
选举的准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换届选举大会之前,基层单位党委应就换届选举大会的准备事宜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并以书面的形式将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党员总数和换届选举大会应到党员人数、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以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草案)、换届选举大会程序和主要内容、选举办法(草案)等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九条 换届选举大会必须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准备与部署,由基层单位党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进行选举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认定。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本届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总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非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中产生。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现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为填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提前投票或会后补票,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后进行统计并作好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由总监票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选票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七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在酝酿候选人和选举过程中,不允许任何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个别因特殊情况需由组织推荐入选的人选,也必须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 《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分。
党员(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条 宣布大会开幕,奏国歌;
第三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同志分别做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审议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大会选举:
(一)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在确认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方可进行选举;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宣布下届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四)分发和填写选票。监票人必须在计票人的协助下,当众检查票箱并加封;监票人应准确地核对选举人数和选票数,使选票数与人数相符,然后分发选票;主持人或总监票人说明选票填写办法;选举人填写选票。
(五)投票。投票的顺序是:先由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然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选举人逐个进行投票。
(六)计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应在监票人监督下将投票人数和实发选票、收回选票的票数进行清点,确认选举是否有效,若有效,则可开始计票,作好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七)宣布选举结果。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或大会报告候选人得票情况;大会主持人根据候选人得票情况,宣布当选人员名单。
(八)宣布大会结束,奏国际歌。
候选人当选与否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 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如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人当选,直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第三十五条 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未达到应选名额时,缺额可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再进行一次差额选举,一般候选人可比应选人多一名,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员,票多的当选。如果已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六条 在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如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七条 未被提名为候选人的正式党员,在正常选举中得票超过选举人半数,票数排序序位在应选人数范围之内者,视为有效,应予当选。
选举结果的报批
第三十八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以后,必须及时将选举工作情况及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党员或党员代表到会情况;选举过程的主要情况,候选人得票情况、当选情况(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名单)。并附监票人、计票人签名的选举统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通知后,新选出的党委、纪委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选出的纪委书记、副书记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再一并报批)。
第四十条 新选出的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所在分院党组按照有关程序及干部管理权限,同时报院人事教育局和所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院属京区单位报京区党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新选出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由院党组履行任命程序。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及院直接投资控股企业的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院企业党组、各分院党组可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办公室、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