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党字〔2007〕90号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机关高级业务主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机关高级业务主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行办法》,规范院机关国家事业单位职员制三、四级职员岗位的设置与管理,参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机关设置高级业务主管三、四级职员岗位(以下简称高级业务主管)。
第三条 高级业务主管在局长和副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属于领导班子成员。经局领导授权或委托,高级业务主管可负责某专项工作,向局领导负责。
第四条 院机关高级业务主管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总量为院机关局级领导岗位总数的55%。各部门高级业务主管的岗位控制数由院党组审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高级业务主管应符合中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四级职员等级高级业务主管基本任职条件:
1.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 下列情况之一:
(1) 任五级职员满10年且担任处长满5年;
(2) 具有副局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
3. 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三级职员等级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为具有正局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
第三章 选拔与聘用
第八条 高级业务主管由院党组审定,由院聘用。
第九条 选聘高级业务主管,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条 高级业务主管选聘的主要方式和基本程序:
1.转任。经院党组审定,离任局领导直接聘用为同职员职级高级业务主管。
2.提任。具体程序为:
(1) 由竞争上岗、部门领导推荐、所在部门民主推荐等不同形式产生提名人选;
(2) 报院党组初审后,在所在部门组织民主测评与考核;
(3) 考核结果提交院党组进行审定;
(4)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5)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高级业务主管纳入院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管理范畴。
第十二条 高级业务主管的聘期为5年,一般与局领导班子同步聘用。
第十三条 高级业务主管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次。年度考核由本部门组织实施,中期考核和聘期满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高级业务主管在同一部门的任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年。达到10年的,须转任其它岗位。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高级业务主管拟提(转)任领导职务的,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其任职时间不计入领导职务任职的累计时间。
第十六条 距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不占各部门高级业务主管岗位控制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