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形成良性激励和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绩效优先的原则,坚持标准和条件,正确评价部门业绩和个人的工作状况。
第三条 考核形式分为对部门和对职工的考核,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和与机关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
第二章 部门考核方式
第四条 按照院领导、院属基层单位、局际3个层面方式分别对部门进行评议。院属基层单位评议意见是在征询内部相应部门意见基础上,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后共同形成。局际评议意见代表局领导班子意见。
第五条 评议采取打分方式,分值采用百分制。根据不同层面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指标。院领导、局际之间的评议采用工作绩效、总体印象2个指标,并考虑减分项目;基层单位的评议采用总体印象、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工作成绩4个指标,并考虑加分项目。
第六条 院领导、院属基层单位、局际确定加权系数比为5:3:2。统计院领导评议结果,按照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权重60%,其它领导权重40%确定比例。
第七条 基层评议采用无记名方式,院领导、局级之间评议采用记名方式。
第八条 部门考核结果按得分设为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级。各部门按业务类、综合类两大类分别排序。
第三章 职工考核方式
第九条 职工考核分为对局长考核和对副局长及以下人员考核2种形式。考核评议内容为工作绩效和综合素质两方面指标。分值采用百分制。
第十条 对局长的考核,由院领导、本局、局际之间分别评议。院领导、本局、局际之间加权系数比为5:3:2。对副局长及以下职工的考核,由各局按照程序,结合工作实际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
第十一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明确为不合格
(一)由于失职、渎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尚未撤销或触犯刑律、受拘留以上刑事处罚;
(三)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
(四)出国逾期不归;
(五)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六)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和不能完成岗位赋予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停职审查未作结论;
(二)病假超过6个月;
(三)自费出国、出国探亲或事假3个月以上;
(四)待聘(无岗)满3个月以上;
(五)年度内调往外单位或院内各单位,当年在机关工作不满半年者;
(六)调入院机关后的所有职工,超过3个月不转工资关系(在院属单位兼任所、局级领导职务的除外)。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由机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部门和局长的考核时间为当年度的12月下旬,用一天时间完成。
(一)由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在当年度的12月15日前将评议结果报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当年度的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一式30份(A4纸,正文仿宋3号字体)报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由机关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体院领导和局长参加的年度考核会议,听取局长代表本部门作述职报告并进行答辩。述职时间为20分钟,答辩时间为5分钟;
(四)院领导和各局局长分别对各部门、局长进行评议;
(五)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统计结果确定考核等级,并报院党组批准。
第十五条 各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职工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在当年度的12月30日前完成全部考核工作。
(一)局长的考核
局长在全局大会上作年度工作总结,全局职工对局长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当年度的12月20日前报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副局长及以下职工的考核
1.包括副局长、处长在内的职工个人应在本部门范围内作工作总结,并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由部门考核工作小组确定职工考核结果及等级。
第五章 奖励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部门考核结果核定其优秀职工比例。优秀、良好、合格部门的优秀职工比例分别不超过20%、15%、10%。
第十七条 根据各部门的考核结果,按其编制数核定年终奖额度,优秀、良好、合格部门的人均年终奖比例为1.2:1.1:1。各部门根据职工个人的考核结果自行决定发放办法,并将有关做法及发放结果报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效力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的重要依据。优秀、合格者予以续聘;当年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告诫或调整工作,连续2年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密切挂钩。
(一)累积2年考核合格者,正常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年度优秀职工,作为3%晋升工资的人选;
(二)考核不合格者,除不参加工资正常升级外,取消年终奖,并不得竞聘高一级岗位和培训进修;
(三)不参加年度考核者,暂缓工资正常升级(停职审查未作结论含暂缓调标)及年终奖发放。状态消失后,由部门视情况提出晋升工资的建议,报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恢复工资升级,并按出勤月计发年终奖。第十二条一至五款者,状态期间无绩效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日内,向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议,机关工作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机关人事处,考核办法修订稿由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