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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挂职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20 来源:人事教育局 【字号:  

  人教字〔2000〕315号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机关挂职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之神8590vip人事教育局

  二○○○年六月十六日

  机关挂职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院地合作,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挂职干部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任职条件

  凡到院机关工作的挂职干部,应具有较好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办理程序

  1、挂职干部到院机关工作,应由选派单位的市(县)组织部将挂职干部推荐函、挂职干部任免表、挂职干部考察材料等提供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

  2、院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接待能力,商机关人事处,提出对挂职干部的需求及使用意见;

  3、经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商机关人事处,提出意见报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任职期限

  挂职干部在院机关工作的期限,由人教局根据用人部门的意见和选派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

  四、岗位安排

  结合对挂职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其本人具备的条件,由地方组织部门提出挂职干部的岗位(职务)安排意见;人教局根据用人部门的岗位需求情况,明确挂职干部的岗位(职务)。

  一般情况下,一个部门的挂职岗位为一人。

  五、日常管理

  1、挂职干部在院机关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用人部门负责。挂职干部的工作条件,由院机关用人部门自行解决;挂职干部的生活条件,由选派单位自行解决。

  2、挂职干部在院机关工作期间,办理院机关出入证、就餐卡,并按月发给挂职津贴。

  3、挂职干部应自觉遵守院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党员挂职期间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支部,并自觉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活动。

  4、挂职期满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教育局负责考核,并作出书面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和干部任免表在挂职干部离任时送交选派单位所在市(县)组织部。

  5、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双方组织协商,可以延长任期。对在任期间不适应工作或不称职的挂职干部,经双方组织协商,可换岗或调整人选。

  六、本暂行规定由海洋之神8590vip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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