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人教字〔1999〕0582号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机关职工劳动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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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机关职工劳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职工工作责任感,增强机关的约束机制和凝聚力,高效优质地为基层服务,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院机关职工劳动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休假制度
1.机关职工(工龄满5周年)每年度的休假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周(含公休假日)。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灵活安排职工休假,采取分散使用,累计天数;也可以采取调剂使用,抵代病事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上半年调入机关的人员,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机关的人员,应从次年开始休假。休假期间的一切待遇不变。
2.晚婚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含公休假日)。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3.女职工产假(未达晚婚晚育者)为3个月,此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晚婚晚育者,所在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其产假至6个月,此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还享受4个月的基础绩效奖。
4.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5天(含公休假日)的丧假,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5.国内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机关职工,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度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述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但不含实际路程需要的时间。
既享受休假又享受探亲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不足探亲假的天数,应予补足。
职工探亲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利用休假期探亲的职工,应享受休假期间的待遇。
6.国外探亲假
自费出国探亲的假期为3个月,此期间机关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期满后经组织批准可再延期3个月,延期内机关停发其工资待遇,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请假制度及管理办法
1.职工须按一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请3天以内事假由处、室负责人批准;4-7天由主管局领导审批;7天以上报局长审批。一个月以上须报人事部门备案。处长及其以上人员请假须报主管领导审批:处长请假由主管局领导审批;副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局长请假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职工请病假须凭医生证明。突发病、事假应随时将情况通报主管领导,假后补办手续。
2.按职工在一个考勤月中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绩效奖。缺勤一天,免去一天的绩效奖(占月绩效奖的5%);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一天绩效奖的50%;旷工达一天者,停发当月的绩效奖;连续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12个月的绩效奖。
3.对于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者,扣除当月的绩效奖;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者,扣除12个月的绩效奖。
4.经部门领导同意参加各种脱产、半脱产学习(不含院机关举办的党校培训班、业务培训班及公派出国前的培训),每占用一个工作日,免去一天的绩效奖。
5.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开始发给其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的80%和有关福利。
三、考勤制度
各部门应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认真严格地执行岗位考勤制度,检查督促各处、室的考勤情况,把考勤和对职工的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作为实行奖惩的依据。
1.从当月20日至次月19日为一考勤月。
2.各部门以处、室为单位,登记职工的考勤情况,填写职工考勤登记表;由综合处对各处、室出勤情况汇总统计,填写职工考勤统计表,并由本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每个月的20日报人事教育局机关人事处。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