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院属企业(指独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保障院属企业、事业单位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事业单位称业务交往费),是指院属企业、事业单位为科研、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用于各种业务招待、业务交往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院属企业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或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院属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全年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之和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不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业务招待费的使用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第四条 院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开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各单位要加强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管理,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严格审批手续,并实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接受广大职工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院属企、事业单位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是指:院直属企业的总裁、经理等经营者和院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应于每年年初(一般为3月至5月)向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据实报告本单位(集团公司)包括骨干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及派出机构上年度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分别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即院直属企业(含骨干企业)由集团公司汇总向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报送,院属事业单位向计划财务局报送,同时都向监察局报送;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下属事业单位,其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也应向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据实报告,同时向主办单位报送,以接受监督。
第六条 院属企业、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报告内容包括: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项目、金额及所占当期收入的比例(企业单位按照当期实现的销售额、事业单位按照当期取得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之和)或按当年预算中“公务费”的比例;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照财务制度及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办理;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七条 院计划财务局、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和监察局以及院工会,应按照职责权限对院属企业、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不按期或不据实报告的,应予督促改正;对大讲排场、挥霍浪费的有关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摘自科发计字〔1998〕0315号,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