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院属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行厂务公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一)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企业领导人是指:院属企业(集团公司、厂、中心)总经理(总裁、厂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主任)、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用是指企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
报告业务招待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有关制度和规定、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等情况。
第五条 报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六条 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成立审核小组的建议。审核小组负责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核情况;职代会应当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上述重要事项,并将情况报告于翌年3月至5月向高技术产业发展局报送,同时抄报监察审计局和院工会。需要及时报告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并由其协商处理。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职代会提出的审议意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向职代会报告改进情况。
第九条 未建立职代会和通过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并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 人事教育局、京区党委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应当将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依据。
第十一条 院组织人事部门、院工会、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据实报告,由有关部门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院属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所属企业要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院属企业和研究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局、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纪监审字〔1999〕005号,19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