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第一生产力的前提,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要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在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提升我国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聚焦“四个面向”,深化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将科技人员激励从成果收益权进一步扩大到产权或使用权,科研人员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创新活力得以加速释放,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等问题大为改观。科技部发布的全国技术市场交易快报显示,2019年我国技术合同成交额首次超过2万亿元,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强烈需求,也昭示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蕴藏的巨大量能。但也应看到,科技成果转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方面:成果转化链条各主体激励不均衡,对提供转化服务人员公职人员激励不足;转化机构专业化程度不足,普遍存在规模小、服务少、能力弱等问题,难以肩负大规模科技成果转化重任;转化配套政策跟进相对滞后,创新转化缺乏操作依据,降低了科研人员的政策获得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联系不紧密,供需脱节问题依然有较大改进空间;破除“四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指标权重,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等。这些问题,需要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健全完善科研人员评价考核机制。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评价体系具有指挥棒作用,有怎样的评价体系就会有怎样的科研活动。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必须加快完善科技评价机制,扎实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用好科技成果评价这个指挥棒,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明确做什么样的学术研究,写什么样的论文,做什么样的科研。在项目评价上,要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评价制度,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建立非共识科技项目的评价机制。在人才评价上,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营造起适合潜心研究的科研生态,让各类创新人才心无旁骛投身科研、顽强攻关、勇攀高峰。
构建成果转移转化供需融合发展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产业需求引领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协同创新,推动政产学研用合作创新网络建设,联合政、产、学、研、用五大创新主体密切合作、协同作战,优化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专业技术创新要素,着力打造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化研究到产业化的全链条、贯通式创新平台,以市场为纽带联结形成“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个人”多重力量相互交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螺旋前进的创新网络和体系。
健全完善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加快建立自上而下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免责制度和政策,激励领导干部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担当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做出明确界定,合理区分科研人员和相关转移转化服务人员的贡献,依据贡献给与相应奖励,充分调动各转化主体的积极性。加快督促各地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配套政策,制定针对勤勉尽责、转化激励兼职离岗、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等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尽快形成适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和规律的政策支撑体系,保障科技成果的顺利转移转化。
总之,就是要破除一切束缚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清除各种阻碍成果转化的有形无形围栏,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构建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让一切要素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增强高质量科技有效供给,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原载于《学习时报》 2021-06-16 A6版) |